【发稿时间: 2020-10-20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
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评价办法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评价工作,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代理机构实行网上名录登记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进入名录时,应如实上传以下资料,系统将自动验证通过:
(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三)开户许可证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账户号码;
(四)在信用中国、当地省级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到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在巩义市政府采购网的备案信息截图;
(六)其他资料。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经营资质、职业人员及其资格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情况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
(三)信用情况: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本单位职工,并具有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二)熟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开评标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具备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的其他能力。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继续教育。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项目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编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二)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按要求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四)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备案;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项目相关资料;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发现交易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对名录内的代理机构进行免费业务操作培训,代理机构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评价细则》(详见附件),每月对代理机构从业情况进行评价。代理机构场内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及其从业人员在场内的行为。评价采取记分累积制,以日历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期间扣分不清零,评价情况每月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场内综合评价采取综合得分的方式。综合得分由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不良行为扣分、评议评价得分四部分组成,不良记录是对严重不良行为的一种追加处罚,所有扣分均以代理机构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业务及其入场从业工作人员行为和能力作为依据。
一个评价周期内场内扣分累计达40分(含40分)以上的,暂停代理资格12个月并进行整改。
一个评价周期内场内扣分累计达30分(含30分),暂停代理资格6个月并进行整改。
一个评价周期内场内扣分累计达20分(含20分),暂停代理资格3个月并进行整改。
一个评价周期内场内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但累计不足20分的,绐予通报批评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受到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在处罚影响期内不得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级管理部门进行诬告,经查实的,两年内不得进入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应严格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凡代理“应进未进”项目的,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6个月内禁止代理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需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整改方案;累计出现2次的,将清理出巩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对场内行为扣分或评价有异议的,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查结果改变原有记分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代理机构评价细则》
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0月20日